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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款征收方式
1. 查账征收: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时,可多退少补。这种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 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三、企业所得税不能核定征收的特定纳税人
1. 汇总纳税企业。
2. 上市公司。
3. 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4.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5.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6.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7.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