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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传染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法,康恩贝胡季强建言两会

2020/5/25 23:18:27发布181次查看
  在传染病防治方面,胡季强认为,原有传染病防治法已很难适应新冠疫情之后公共卫生领域的变化,亟待修改。而在具体修改意见方面,胡季强认为可以从四大方面着手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康恩贝(行情600572,诊股)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季强
  《投资时报》研究员 王彦强
  针对当下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胡季强,向“两会”提交了七份书面建议,涉及个人破产、社会信用、家庭教育、野生动物保护、垃圾分类、商业秘密保护和传染病防治等多个方面。
  据《投资时报》研究员了解,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中,胡季强表示,尽管我国在2018年重新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数个条目的修改,但是无论从野生动物的涵盖范围,还是对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力度上,都需要随着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而做进一步调整。
  除此之外,胡季强还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中表示,2019年底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至今仍在全球范围内肆虐,这场疫情不仅对世界经济、民生乃至各个国家的正常运转造成了巨大影响,也使各国加深了对传染病的认识,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
  但是,目前在法律层面对防控传染病的条文仍然不够全面,近期在公共场合拒绝佩戴口罩、不配合检疫人员检测,甚至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案例屡见不鲜,缺少公民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而目前惩处此类行为的法律依据却仍零散见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各地方法规条例,亟需修订。
  健全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体制
  2019年年底,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横扫全球,对世界经济、民生造成了重大影响。而在新冠病毒来源的研究中,截至目前,源自野生动物的说法较为主流,但同时,私自买卖、食用蝙蝠、果子狸、穿山甲等野生动物的行为仍是并不少见的习惯。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
  胡季强认为,尽管我国在2018年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了数个条目的修改,但是无论从野生动物的涵盖范围,还是对食用野生动物的处罚力度上,都需要随着新冠疫情的暴发而进一步调整。
  首先,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范围仅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使得绝大多数野生动物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其次,野生动物栖息地是野生动物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保护的对象主要定位于“野生动物”本身,未重视对栖息地的保护。许多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生态系统就十分脆弱,加之侵占和破坏栖息地等违法行为又难以收到法律制裁,如不及时采取措施,类似长江生态系统崩溃的悲剧将加速出现。
  此外,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行政管理体制以及执法体制机制方面也有很多需要提升的方面。实践证明,原有法律已经很难适应新冠肺炎疫情后,民众对待买卖、食用野生动物的态度发生重大改变这一形势变化,民众对于严惩以上行为的呼声空前高涨,《野生动物保护法》丞待加以修改。
  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胡季强认为,可以从六大方面着手。
  其一、应树立生态系统管理和动物福利保护的理念,在修法目的中增加“维护生物多样性”和“保护动物福利”的规定。同时,扩大野生动物保护的范围。
  其二、应明确规定制定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专门制度,加强对栖息地的监视,监测以及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
  其三、应对野生动物的禁食、禁捕猎、福利保护尤其是反虐待以及动物保护生态补偿和野生动物致损补偿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野生动物的捕捉、贩卖、食用行为,入刑标准应进一步扩大。
  其四、应对健全和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管体制,合理分工、明晰权限,部门协调机制和联动机制,确立森林公安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主体地位并就整合执法资源作出明确规定。
  其五、针对现在对野生动物保护都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职权范围这一不科学的现状,应明确规定在划分职权范围时,应该将整个栖息地进行优先考虑,从而有效地克服“各管各的”这一弊端,对整个栖息地进行有效保护和管理。
  其六、应明确规定“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的多样性,虐待野生动物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动物保护组织和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大手段积极应对传染病防治
  除了希望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订外,胡季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亟待修改。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让各国加深了对传染病的认知的同时,也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政府严防严控,人民少聚集、出行戴口罩、勤洗手、减少接触成为了一种新常态。而在疫情期间由于此类防疫政策的实施和人民行为方式改变的原因,其它各类传染病病例较往年出现了大幅下降的现象,充分说明了以上政策的有效性和生活习惯的科学性,是值得长期实施和保持的。
  但是,目前在法律层面对防控传染病的条文仍然不够全面,以及近期在公共场合拒绝佩戴口罩、不配合检疫人员检测,甚至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或是明知有发热症状仍参加大规模聚集,最终被确诊为新冠感染患者,导致疫情扩散而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例在国内外屡见不鲜,而目前惩处此类行为的法律依据却仍零散见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各地方法规条例。
  以上种种问题,反映了新冠疫情之后公共卫生大环境发生了改变,这对2013年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胡季强认为,原有传染病防治法已经很难适应新冠疫情之后公共卫生领域的变化,亟待加以修改。而在具体修改意见方面,胡季强认为可以从以下四大方面着手。
  第一、应将已经在其他国家已有暴发或流行的,具有严重致病性或传染性的比如埃博拉病毒病、中东呼吸综合症等严重传染病,列入法定的乙类传染病病种。对高致死性的未曾进入过中国传播的严重传染病病种,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到未雨绸缪。第二、需尤其重视病原体不明传染病的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第三、建议新增公民的传染病防控责任与义务条款,对公民出行、在公共场合聚集时佩戴口罩,配合检疫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提出硬性要求。第四、建议新增公民的传染病防控责任条款,应明确规定患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禁止聚集,外出必须做好防护,并有义务向当地医疗机构汇报备案。
  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
  除此之外,胡季强还提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
  调查显示,目前我国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普遍偏低,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不断。据浙江省工商局2015年统计,有23.4%的企业明确表示曾经发生过商业秘密泄露事件,其中认为泄密事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有67.2%。
  而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对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特别是许多中小微企业缺乏商业秘密创新成果的有效保护措施。
  在贸易全球化和供应链互联互通的影响下,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要想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就必须通过技术创新和经营创新,自主创造专有技术和经营秘密,扩大产品和服务的无形产权专有资源的配置,以此改进生产和经营方法,优化经营管理策略,但这必须以严格的法律保护为前提。
  就目前的现状,胡季强表示,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不明确。我国立法没有直接界定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且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过小。《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保护范围上,对商业秘密的范围没有列举,只是用了否定式即“未披露过信息的保护”加构成要件的方式来界定。
  他认为,只有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并实行严格的司法,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纳入商业秘密法律的保护范围,才能提高企业对商业秘密的重要性认识,增强企业商业秘密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并且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也可以在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保护的同时,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使企业在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参与竞争,促使企业更加专注于研究专有技术,优化管理手段,改善经营方法,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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